请问律师,排危抢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在这个旗号下单位就可以为所欲为了吗?房屋的用途由住宅变成办公用地合乎程序吗?我们可以依照拆迁法的有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更新时间:2008-03-16 13:19:57
问题描述:
母亲(及其同事共计10多个家庭)所住房屋为单位直管公房,文物单位,危房,目前单位通知将拆除重建修旧如旧全部改作办公用途住户不安排回迁,声称此次重建为排危抢险,故不须按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目前单位给出的政策是:
1,已自行迁出投亲靠友或租赁房屋的一律不予以过渡安排;
2,可以选择货币化分房(非按地段货币化赔偿);
3,选择房屋安置的方案为:在现住址后面将另一座2层楼的危房推倒重建安置住户,但该楼房无法办理合法产权,即住户无法获取合法租赁权。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