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经学校推荐高三下学期12月至中国**银行
经济开发区支行实习,其中06年12月-07年10月在**行担任储蓄柜员,其中03年12月-06年12月尽三年一直签的是实习
合同,享受实习生待遇,固定工资,无正式员工和临时工的效益工资,07年改签临时工合同,享受临时工的待遇,签定合同时宣称有效益工资,因此同意改签,故在原实习生固定工资原740元下调至639元,但因不知是何原因1月-9月三个季度效奖一直未发,询问领导解释为新的考核办法还未下来,等一下来就发,10月我自行辞职,在签立解除合同时再次询问当时办理解除合同的员工,回答均为现在不发到时统一发,并让我把原有工资卡保留.单至今未发,故上周五电话咨询现支行主任,解释为我自己解除合同的不发,说没有效益工资了,但再改签合同时不是这样给我说的,之所以愿意改签并每月少拿一百多块,就是因为说的有效益工资,现在给我的解释我觉得很不合理,对我很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