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不是有权利要回全额的押金(3000元),并且应当的挽回装修的损失费(500元)呢?谢谢!
更新时间:2008-02-27 14:52:51
问题描述:
鞍山时代小商品批发城建成招租,08年2月22日和开发商签署《商场管理合同书》,合同有效限为一年,但从某年月日开始至某年月日结束没有签署(因为商场正在装修还未开业),并交纳3000元的押金。08年2月24日,我总计花了500元对店铺进行装修,当天装修完毕。08年2月25日,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租此店铺,并与开发商沟通。08年2月26日,到开发商处写了一份《退户申请表》。但开发商就押金问题迟迟不给解决,往后推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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