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所作的遗赠公证书有效吗?
更新时间:2008-03-03 22:47:37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家在1994年3月,由子女共同出资为父母购买了一座房屋,购买合同和缴款单中都写的是父亲的名字,但当时己知道要拆迁,就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只有购买合同和缴款单。后由于房屋拆迁政府重新安排一块土地重建,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淮书》(划拨),因政府没有处理好用地范围内的矛盾,致使我们至今仍无法建房,所以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现仍是一块空着的宅基地。1995年父亲去世后,母亲于2002年将这块土地办理了遗赠公证,将这块土地使用权全部遗赠给她孙女一人所有。2007年9月母亲去世后,其孙女的监护人拿出“遗赠”要求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该宗土地法定继承人之间发生争执,根据《土地登记规则》存在矛盾的不能予以登记办证。为此,我们查阅了《继承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条款,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以上条款,土地使用权不在遗产范围之列,在网上调阅《继承法解读》:“哪些财产是不可继承的遗产,作为一种财产,继承人可依法继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遗产都可以继承,除《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遗产可依法继承外,下列遗产不能继承:
1、 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这是因为这些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人的使用权都是经过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
2、 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继承法解读,就此宗土地使用权母亲是否有权作为遗产进行遗赠,我们咨询了许多权威律师,解答不一,因《继承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或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请给予权威的明确答复。
另外,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三)需公证的文书;(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我们通过调阅遗赠公证书档案资料,母亲提供的是国土部门对该宗土地的清查处理意见告知书复印件(原件在国土部门档案室),而不是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建设用地批准书),这是否可以认定此遗产的标的物不明确、不具体,土地清查处理意见告知书复印件不能认定是此宗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因此,我们提出以下问题:1、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来进行遗赠公证?2、遗赠标的物没有提供有效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证明,程序违法吗?所作的遗赠公证书有效吗?敬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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