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开发商于06年9月13日交付钥匙(开发商认为这样就算正式交房了),但真正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是在07年3月30日我的问题:1、如果我要算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是应该截止到06年9月
更新时间:2008-06-07 10:25:17
问题描述:
我于2006年4月购买了商铺,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二、 项目建设依据
三、 商品房销售依据
四、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五、 计价方式与价款
六、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七、 付款方式及期限
八、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九、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7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 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该商品房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厦门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验收合格的依据。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营企业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以下列出一些不可抗特殊原因)
十、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主要是按延期不同时长进行不同比例算开发商的违约金及退房的规定)
十一、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十二、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十三、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十五、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十六、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十七、保修责任
十八、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以下为一些事实情况基本没什么问题)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于出卖人所有
2、 。。。。。。。。
十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述方式解决(指起诉)
以上就是和开发商签订的购买合同的主要内容,我只对觉得可能疑议的部分进行了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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