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合同是2004年7月签订的,2009年12月到期。1.正式辞职日是2008年2月20日还是2008年3月9
更新时间:2008-02-28 22:11:45
问题描述:
我于2008年2月16日请了20天(包括路程共22天)的探亲假(单位领导已同意,有请假条),在家休假期间我于2008年2月18日向公司邮寄了辞职信,公司于2008年2月20日收到辞职信,公司说正式辞职日是以我休假回来后上班的第一天开始算(也就是2008年3月9日),回单位后再上三十天班才能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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