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您的回复,我想再问一问:根据新的劳动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这个规定是从08年1月1日算起,还是从当事人进公
更新时间:2008-02-20 17:18:11
问题描述:
案情详细描述: 我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高级美导,07年06月进入公司,到如今公司没有和我签定任何合同,当初口头协定三月试用期后底薪往上升,于07年11月 口头将底薪由1800升为2500元,并任职为直营店经理,一个月后店关门,公司又将我派出外省出差,期间没有告诉我任何任免职务,11月底薪是2500,12月一下子降到1800,后经协商,公司同意补回我12月份和08年01月份的底薪, 条件是要我在一个月后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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