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凭上述经医院签名的医疗经过,法院能确认是医疗事故吗?
更新时间:2008-02-13 01:10:35
问题描述:
我母亲昨天(二月十日)晚饭时不慎将一块猪筋咽进喉中,我们全家人立即将母亲送到藤县人民医院五官科,18:20五官科值班医生在不做任务必要检查的情况下就主观武断地下结论:说东西哽在气管中,其无法处理,并叫转院梧州,这样让我母亲在轮椅上坐着,到18:58看到我母亲脸色变黑了,才用手电筒照一下眼睛,并说瞳孔放大了,人已经去了,此时才叫我们把母亲搬到病床上。我们听到母亲已去的消息,都悲伤的放声大哭,哭过一阵后,我小妹准备用嘴给母亲吹气时才发现咽进喉中一块猪筋就在喉咙外面,我小妹立即用手把那块猪筋掏出来,并哭泣着恳求值班医生给予抢救,但值班医生却说人已经去,无法抢救了。在我们哭泣着多次哀求后,才检查发现我母亲还有心跳,此时才对我母亲进行抢救,并陆续通知其他医生来抢救。从昨晚19点多钟一直靠药物等维持到今天中午,护士都说我母亲已回天无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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