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拿回属于我门的钱,不原受这口气
更新时间:2008-02-14 09:01:48
问题描述:
女士们先生们
法律各界同志们你们好:
我有一事请你们帮助,我原是辽源矿务局平岗矿集贤井151采轧段的工人,1985年10月再井下因工负伤,年年劳鉴休息治疗!
2001年辽源矿务局太信矿破产,把我们平岗矿捆绑到太信矿破产,矿破劳鉴,不评长期工伤党案劳鉴,评一张事故报告书劳鉴,给我们长期工伤劳鉴9级残!
一:省政府文件规定
被鉴定为7至10级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2002年3月8日林爽在早安吉林播报
2002年12月31日印发 吉林省保障厅 经贸委总工会
吉劳社就字[2002]6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
三: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依据本法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可矿务局强行给我们解除劳动关系,我们这些7至10级的长期工伤人员把矿务局告上辽源市西安法院,法院没有通过我们打出民事判决书,就判我们败诉,我们又起诉到辽源市中级法院,法院判我们返回西安法院重审,而法院以破产为由败诉,这时我们再次投诉到辽源市中级法院,法院根据破产法及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让我们14人就上诉问题向破产清算组及破产合议庭主张权利,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这14人的起诉。
其理由不正确,但结果正确
辽源矿务局欠我们1999,2000,2001年的工资约600000元,反而却非要和解除劳动合同一起领取!
我们社会保险费还没钱交 ,到那讨公道却还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我们要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利,我们14个因工负伤的人再这里谢谢你们的关注,请帮助!!
谁能为咱们老百姓办事谁才是咱们心中的领袖,你们说对不对!先生们女士们如果你们有能力就为咱们这些老百姓出口气吧 !谢谢你们了!
呼吁广大世民 :老百姓也是人啊,咱们老百姓不能让他们拿着咱们的辛苦钱 踩在咱们的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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