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合理吗?我应该怎么办?请给个建议,谢谢!今年我听说有新用工合同法,不知这件事没有效?
更新时间:2008-02-12 12:15:49
问题描述:
我爱人三年前在我镇一家板厂打工,并将前两个工资扣除一千元钱作为抵押金,说如果干不到一年这一千元钱就不给了,只是口头说,没有签订合同,今年11月份我爱人对那里的胶过敏,再加那个厂一年内只发三、两次工资,就又找了个别的工作,今年年末发工资时只给她拖欠月份的工资,那一千元钱没有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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