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当三年的合同结束年,是否还要遵守此《竞业禁止协议》?二、如果真的在未满三年的合同期离职后从事该行工作,是否支付4800元的违约金就可以解除此《竞业禁止协议》?三、该协议中没说
更新时间:2008-02-27 11:55:43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朋友受顾于一间大型的汽车轮胎代理公司,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先辞职,再应聘上岗。这对于我朋友倒没多大所谓,但当重新签合同时却发现:合同期为三年,试用期却为6个月之长,后来查查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可有一点却让我朋友不太能接受:离职2年内,不得在同行任职或自行经营,且甲方(公司)每个月补偿200元的竞业补偿金给乙方(顾员),否则需支付4800元的违约金给甲方!我朋友是在公司里做出纳的,根本不是什么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分明是限定的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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