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内部股本约定是否有效。2原验资时由会计以各股东名义交入公司帐户的资金是否能说明股东股金已到位,由于股东没有向公司打欠条,是否能说,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的差额,只不过是会计与股东之间以及会计与公

更新时间:2008-01-25 19:15:14
问题描述:
我们公司是一个有限公司,为了谈业务方便,成立时注册为500万元,为了方便验资,注册的资金来源是从其它公司先借入到公司帐户,后由出纳提出现金,以各股东名义交入公司帐户作为验资使用,验完资后,再把钱转还原借款人,但在公司帐面上挂对方借款,实际是还对方款,本来应该要求各股东向公司打欠条或借条,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未通知打欠条。股东的实际投入只在股东会上形成了一个约定,为总额100万元,各股东全部按期到位。近期控股股东看到公司效益较好,就起了歹心,要抢小股东股份,突然要求大家按500万元总股本到位资金,不然,未到位的股东就是抽逃资金,股份比例就减少,由于注册金额太大,小股东实在无法出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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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卫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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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逃出资各个发起股东之间是连带责任。交足出资也是需要的,从法律要求上看大股东没有什么问题。
    2008.01.25 19: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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