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帮帮我,我该怎么办,谢谢!
更新时间:2008-01-15 10:49:28
问题描述:
我是一个被鉴定为肢体三级残疾的人,(做过双髋节置换术可正常行走)2007年9月16在一家气动元件厂的宿舍做门卫工作,用人单位没有和我签定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5日行政部的人突然告诉我不用我在这儿上班了,并只给200元的补偿.算是没有提前通知我的损失,但是劳动法的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而无故炒人应该每月按两倍的工资给劳动者,何况我是残疾人.但是此公司却没有,我去过劳动局但是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我的妻子去过工会,但工会的人告诉她只能要回工资得不到补偿,本单位的法人代表是肇庆市的人大代表,我不知道自己一个平民百姓能否讨回公道,要回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请问有谁会为我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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