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三份遗嘱是否均有效?(2)5间房屋该如何处理?(3)12万元存款如何处理?谢谢王大律师帮忙回答下,谢谢了!
更新时间:2008-03-24 14:33:09
问题描述:
)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共同购置房屋5间。1999年,甲乙立下自书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2000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2004年2月在两位居委会干部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5月,甲乙在一场车祸中同时死亡。甲乙的两子一女以上述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
经查,甲乙除上述房产外,另有存款12万元。其他财产可忽略不计。除上述两子一女外,无其他继承人。问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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