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律师,这样的协议如果在民政局签订,具有法律效益嘛?欠条也具有法律效益嘛?
更新时间:2008-01-14 22:11:47
问题描述:
我跟我老公是06年12月领的结婚证,07年初他继承了他爷爷的房子,房子是遗赠。
在我们领证之后,我老公就是在外面搞男女关系,于07年5月被我所知,之后他就更加放肆的跟别的女人在外面同居于9月回家,11月又再次出去直至现在还没回来,我提出了离婚。
协议这样写的。
房屋归我,我则付该房屋市价的50%房款给老公,限期四年(可按当年的房价付款)至2011年底.付款后房屋所有权过户.如2011年底我无能力付房款,我老公则有权将该房屋出售,售后房款双方各得50%.
我老公还说要给我写一个欠条,说是大概价值房屋一半的费用,因为他想把房子全给我,他妈妈不同意。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