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现在能算和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吗?如果有争议,我应该依据以前的《劳动法》还是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我能够要求单位在算够补偿的同时还能要求什么样的赔偿,内容和标准是怎样的?失业保险和医疗
更新时间:2008-01-12 14:32:04
问题描述:
单位与我签的合同是到2008年12月31日,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单位要将我们的工龄清零,现在要本单位工作时间上了六年的人离岗,给我补了六个月的工资(是按照以往每年的标准算的,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退还了四年的养老保险(有两年已交纳)和07年的医保(说单位只是今年实行了的),失业保险单位为交纳,我没有本本。给我发了一份告知书,内容是“根据《劳动法》第26条,XX同志于2007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与我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请予理解支持”,没有解除劳动决定书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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