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签署时间在市建委推行《专用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试行阶段,合同条款中就使用专用账户(亦即具体付款方式未作说明)未作具体载明,请问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呢?谢谢!
更新时间:2008-01-08 18:06:56
问题描述: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署时间在市建委推行《专用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试行阶段,合同条款中就使用专用账户(亦即具体付款方式未作说明)未作具体载明,请问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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