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转出摊位的那个人找到我让我赔偿他的所有损失,可我认为我已经把摊位转给他了并直接跟与我签合同的付签了合同,双方都是认可的,这两个摊位其实已经和我没有关系了,我走后付是否有权清走该商户,如果要进行索
更新时间:2008-01-07 18:44:17
问题描述:
我在06年底交了15万元以购买的方式转让了明珠地下一层的一个140平米的店面之后签了份出租合同.里面并没有提到这笔钱,只是像正常出租合同一样写明了承租方和出租方以及月租金4万和押一付三的付款方式等,和我签合同的人就是介绍我买摊位的这人(姓付)因我交了15万的转让费,故在合同中注明我可以出租转租以及转让摊位.后在07年3月我分别以5万和2万元转给一个商户两个摊位(从140来米内打出了15个摊位),转让的同时他直接和转给我摊位的付签了出租合同,合同其它内容和我的一样并也注明允许他转租转让,付还收取了每个摊位2000元的过户费,后因个人原因我在07年10月份撤走,我走后付也把那个转我两个摊位的人清走.说他的摊位是在我140平内的所以我走了他也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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