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法律明文规定探视权的时间是何时开始执行的?当时法官判决未提及探视权的问题是否属于失职?在对方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下该怎样与法官合作达到能够顺利行使探视权的问题,怎样申请抚养权的变更?孩子已经具有独立的
更新时间:2008-01-07 11:42:10
问题描述:
2002年接到济宁市中区法院的离婚判决,但是判决书未提及道探视权的问题,在我以后行使探视权的过程中对方给与各种干涉,因工作在南方,每年回家次数有限,委托我家人替我探视。2007年再次提交法院申请探视,法院受理后对方面对法官并承诺,在之后的行使过程中对方不予理睬,不以兑现,并且给孩子相当大的压力,在不正确的灌输和压力下孩子不敢表达真正的意思,女孩12岁居住环境非常不利于身体的成长,与爷爷奶奶在不到20平米房子一起住,对方酗酒并且经济来源有限(他的父母代为行使监护孩子,但监护人不是他本人),我用各种方式试图看到女儿但每次都很艰难,孩子不敢于我讲话在他们家人面前。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