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在南方工作,特委托我的家人替我行使探视权(每年回家1次),想请问该如何正常行使我的探视权和孩子保持联系,怎样与法官沟通,2007年法院受理后对方面对法官承诺的所有问题之后均未兑现。孩子在不正
更新时间:2008-01-07 03:18:36
问题描述:
我于2002年接到济宁市中区法院的离婚判决,判决书中未提及到探视权的问题,在我以后行使探视权时对方给于不同程度的干涉,2007年10月再次提交诉讼探视权的问题,法院判决后,双方以电话方式联系,具体发生时对方不接听电话,请问该如何处理?法律明文规定探视权的时间是何时?法官当时判决未明确该问题(2002年),是否属于疏忽或失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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