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这一做法是否合法2.公司是否该补偿,如果该,应补偿多少.3.该发的工资是否可以现在就发
更新时间:2008-01-04 17:54:02
问题描述:
我于07年11月21日应聘在一贸易公司做送货员,当时经理给我说好试用期一个月,试用工资为1000元加50的电话补助,上班时间为伤8:30--17:30。工作一个月后,经理既不说转正的事,也没签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量比较大,很多天每天几乎都要加一两个小时的班。。在12月30的时候说好事12月31日和08年1月1日两天放假,但经理在30日下午给我说还有单子,要求31号加班,我不同意,给他说加班要在自愿的情况下,不能强迫,就没去。在08年1月2号上班的时候经理给我说我违反了公司规定按公司规定算旷工,要扣三天工资。我不同意,说这种规定违反了劳动法,于是经理便辞退我了。经理说按公司规定工资要隔一月才能发,我叫他打个欠条他也不同意。(而且公司已经拖欠了一部分本该在上个月10号就发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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