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我是否可以不支付高昂的住房补贴费用?(因为此项费用是竞业限制费用)
更新时间:2007-12-31 19:25:44
问题描述:
我93年中专毕业后一直在南京某银行工作,期间做过出纳,储蓄,会计,现在银行柜面从事储蓄工作,07年12月我向单位提出了辞职要求,准备到另一家银行去从事个贷工作,但单位要求我支付违约金.因为当时签劳动合同时加签了一份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专项协议,协议中有一条专门提到了如果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2年内到与原单位存在商业竞争的单位工作的须将原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全部缴回. 我们银行的住房补贴是按年发放的,是银行员工的一年辛苦劳动的报酬,新的劳动合同法中专门提到了竞业限制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我在柜面从事最简单的储蓄工作,应该不属于这三类人员.况且补充协议中也没有单位对我的竞业限制的补偿,是否此协议是无效的?我是否可以不受此项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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