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人身权,也有更改自己名字的权利,理论上18周岁以下的人可以,但没有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就没有这个权利了呀,否则人格权又体现在哪呢?我听说以前有人因为
更新时间:2007-12-27 09:56:33
问题描述:
我是名在外地就读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7月回原籍的。我心里有个多年未解的疙瘩,得从我小学时说起。刚入学时得注册,之前家人都是叫我小名,父母也想好学名了结果注册时因为急事都去了外地,亲戚一时联系不上就随便帮我起了一个。这样小学毕业,后来父母怕麻烦就一直没去帮我改,将就用着就高中甚至大学毕业了。这些年因为名字太俗,同名的人又多,经常被人取笑,在我心里落下了深深的自卑感,我的学业也深受影响。好容易等到毕业回原籍,为了能顺利参加工作并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我想到了更名。于是我到了当地派出所落户,结果户籍警告诉我改名可以,但新身份证和档案不符,以前的一切档案就全部作废,也就是说我的毕业证学位证等所有证件都不算数,拿到社会上也不承认;如果不改名参加工作后就再也改不了名咯。我问到有关教育机关开具证明和公安机关的证明应该可以的,她说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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