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弄到这种地步,是否还可以起诉至法院呢?如果可以,那这官司能赢?
更新时间:2007-12-14 23:40:58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向你请教一个问题:我妹和我妹夫两人2001年同居,于02年生下一男孩,但是他俩人一直没到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直到2007年4月17日才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我村民小组每年都有分红,我妹和我妹夫同居并有小孩后,我村民小组的每次分红,我妹都能拿到我组的分红。2006年我组现任组长上任后,当年的分红,他没有分配给我妹,理由是我妹与人同居并生有小孩,所以2006年的分红他就没有分配给我妹,我村民小组也没有村规民约,规定说与人同居者并生有小孩的不能参预分配。现任组长于2007年1月15日在我组召开会议,经当日到会村民116人通过并制订我组的村规民约,我组制订的村规民约中关于我组集体收入的分配待遇问题,第四条规定适婚龄女,户口在本组的与男方登记结婚后,当年可参加本组的分红分配,跨年度后不可参加本组的分红分配,如有本户冒领其分红分配的经发现后本组有权扣除其户在本组当年分配额的三倍,金额归还生产队,出嫁女、及其子女户口在本组的不得享受本组一切待遇。07年1月15日制订的村规民约中并没有规定与人同居并生育小孩的不能参加本组的分红条例。
07年4月底,我爸找到我村委会,要求村委会给予解决我妹06年的分红分配问题,村委会让我爸写一份报告交到村委会,村委与我组组长调解数次,我组组长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我妹的06年的分红,我组于07年6月底又进行一次分红,组长也拒绝给予我妹分红,后来,村委召开我组组长及村民代表的调解会数次之多,直到07年9月30日的调解会上,组长同意给予并在报告上写上:按我组村规民约的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补发我妹06、07年分红款,呈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我村村委在报告上写上同意该小组意见呈我村所在的街道办审批,
到了街道办后,卡在街道办的计生办上,计生办以我妹未婚生育,要交清未婚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或者让我妹拿出我妹夫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征收社会抚养费发票,我妹的户口今年登记结婚后,迁入我妹夫那里了,我妹到她现在的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咨询,她那里的计生办答复是:她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不执行未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条款,她户口所在地只征收超生的社会抚养费,所以我妹拿不出发票,我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办就以此为由,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并盖章。
我父母多次找我组组长都没有结果,我组组长以报告上的公章盖不全就拒绝支付我妹的分红款,他甚至告诉我父母,如果超过07年12月31日公章盖不全,那我妹的分红款将不再支付给予我妹(包括06、07年6月和12月)。即使以后公盖盖全,超过了时间他也不同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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