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新的劳动法马上就要施行,我打算2008年元旦那几天就交辞职书,请问我这样的情况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新劳动法的第四十六条向我支付经济补偿吗?谢谢,迫切得到您的帮助:QQ514656232电邮:poc
更新时间:2007-12-16 22:02:36
问题描述:
我是2006年2月9号回到现在这个公司上班(我以前在这个公司工作过两年后辞职了),也从来没有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去年8月份公司给我们办了社保.公司属于私人合资企业.去年的工作还算正常,每小时5元钱,加班是每小时7.5元钱.但是从今年开始由于股东(几个老板)闹意见,所以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我们都只能拿停工待料的工资(公司规定待料工资是一天25元,假日除外),这样就和我当初的收入愿望相悖,所以我就萌发了跳槽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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