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办理离职手续?
更新时间:2008-06-04 18:56:37
问题描述:
事由:1.我于2005年3月在北京一所民办院校开始工作,商定工资时,我的主管领导跟我谈我的工资定为2000元/月,但是从在人事工资表上只出现1500元,剩下的500元由财务直接发现金,我的领导同时也是财务主任.
2.从2008年开始我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我们单位有三分之一的人没有签合同,认为合同不合理),单位一直也没有过问过.
3.我的工资一般都是当月工资在一个月后发(比如说3月份的工资是5月8日到帐的)
我现在要辞职:1.我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 2.补偿时是按2000元还是1500元的标准计算? 3.我用不用写辞职报告,我随时可以走吗? 4.我现在要办理辞职,单位一定要我补签了合同才商议是否为我办理辞职手续,我需要签吗? 5.以我这种情况能否得到双倍工资的赔付? 6.我的单位是一所民办大学,在这之前我们辞职的人员一律是按照400元的基础工资给予补偿的,请问2008年之前的部分是按照400元还是按2000元标准计算? 7.我也看过一些法律知识,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否适用于民办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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