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村里对我们的处罚合法.合理吗?当时有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文?我们可以用法律的途径取得合理的股份分红吗?请您回复.谢谢!
更新时间:2007-12-04 20:04:11
问题描述:
时间是1998.1.18我妈妈因超生问题,村里处罚了40000多元,并且爸妈二人终身不得享受村里的股份分红,妈妈是结扎且怀孕的.
我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看到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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