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我在公司所受到的一些不公正的待遇.现在我该用什么方法讨回我应该得到并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望律师能给予我帮助.谢谢!
更新时间:2007-11-26 13:15:16
问题描述:
律师 :您好!
我是一家日资食品公司的普通职员,现在有关公司侵害我个人劳动待遇的问题想咨询您.
我于去年11月27日进入了现在的公司从事仓储管理工作.在当初面试时面试官承诺的待遇是使用期工资是2000元.转正后工资适当的增加,每年多分发二个月的工资,分别是每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我觉得待遇都不错,就同意了.但当时公司也没有直接和我签劳动合同,说是过了试用期再签.后来在签劳动合同时我才发现原来我们都是和**公司签定劳务合同的.而且在合同里工资只标明1500,公司说是为了少缴人员管理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公司还想尽办法坑害我们员工应享受的待遇.
1.平时的节假日加班(包括周末)公司除了国家规定的11个假日给我们三倍的工资外周六,周日的加班只付给我一工的工资报酬.
2.原本7月分按公司的承诺应该给与我多一个月的工资2000但公司却只发给我了一半1000元,还说已经是照顾我的按公司的规定只有转正后工作满半年才给以发的,这不是明白着欺负员工吗?
3.在我将要到期时,公司是否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我是否续约,但公司迟迟不和我提续约的事,于是我于11月中旬时候发了邮件谈了我个人对于上述公司不合理问题的一些看法,并表诉有不太想和公司续约的想法,但这并不是正式的类是辞职信,但公司以此邮件做为我的辞职信,正式发函通知我不再和我续订合同.按法公司是不是应该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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