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二审庭前几天或开庭当日我可以提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吗?2一审超举证期当庭提交法庭的医药费单,法庭是否应该支持?3护理费和误工费的期限应该怎么算?是否可以算至定残日前一天?4行人与机动车发
更新时间:2007-11-23 15:29:14
问题描述:
我是一农用车司机,当天下过小雪不久,路滑有积水,我正开车正常前行,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一手提东西的老妇女在机动车道中间靠右同向行走,我就打喇叭,同时减速,但老妇女可能是慌了,反而躲向路正中央,汽车的惯性使我在其身边紧挨着停下,将老妇女带倒,但是没有碰撞到.老人随身带的皮硅垫在身下,随后我报警将其送往县医院治疗.当天检查没事,但她家属不放心,又转往潞矿医院继续住院,数天后检查出肋骨骨折及骨盆骨折.两个多月后办理出院手续.襄垣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我负主要责任,她负次要责任.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她起诉,法院按四六责任判,在举证期我提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但法院以种种理由不同意.现一审已判,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还有六七天就要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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