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行政诉讼吗?请求法院给予精神损失?还是请求判用人单位补偿?谢谢!
更新时间:2007-11-22 15:17:57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亲属是医生,因工作需要到训练基地做保健医生(郊区、平房、没空调)要求昼夜医护不能回家,由于过去肺不很好(肺部有许多结核钙化点),05年是几十年罕见的热天,只能24小时吊扇吹着,二十几天后回家时气喘严重,送到医院第一天就诊断为严重肺炎,并下病危通知,一直吸高氧近一个月肺炎不消去逝(怀疑肺癌但没查出,一直用肺炎药,按肺炎报销,死亡证写的肺癌)。单位领导总说研究至今没有结果,只说是病故,不能比照工伤处理。 您说一位医生在那种工作生活环境中连续值班近一个月病故。用人单位有责任吗?事发一年的最后一天单位应在研究解决补偿问题,我只有按诉讼程序起诉到法院(而法院位于用人单位正对门),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法院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实际符合此条的四项,法院说找用人单位的上级解决,至今已半年上级单位及区信访都说找法院,法院不受理就行政诉讼告法院,我去哪级法院告,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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