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像我们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可以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并提出赔偿要求.谢谢!
更新时间:2007-11-22 21:52:04
问题描述:
律师:
您好!
我于2006年底,在长春某知名小区购买了一高档商品房,于今年4月份办理了入住手续.在验房时,开发商正在给我们这个单元做室内墙体保温,一打听才知道,我们这个单元的房子冬季室温特别低,而且我们买的这个房子就是别人买了之后,知道了这个情况后退的房子.当时开发商已经知道这个情况,但是卖给我们房子的售楼员却和我们说这个房子冬季很暖和.
冬季来了,尽管保温做了,暖气烧得也还可以,可是不知是什么原因,我们这个单元的房子室内温度始终是特别低,甚至连长春市的最低温度(18度)都不能保证.当初买房子,就是为了减少日后不必要的麻烦,才花了四十多万元,在这个知名品牌的小区买的房子,可是高价钱,并未给我们带来高质量的房子和高品质的服务,却带给我们无尽的烦恼,这个情况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我们的生活.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