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可有规定,我兄弟可对土地使用证进行分割。2.我兄弟的房屋是否是我父母夫妻婚前共同财产,如果是,如何分割我们兄弟后来翻建及装潢部分3.我母亲应赔付的损失是否属于夫妻婚前共同债务,应由我母
更新时间:2007-11-24 16:14:25
问题描述:
我父母今年55岁,婚生我兄弟两人,均已成家立业。
20多年前,我父亲申请取得宅基地两间,(土地使用证上为我父亲名字)并由我父母共同建造楼房。2005年因我兄弟结婚需要,由我兄弟对楼房进行部分翻建并装潢,并于2006年2月由父母主持签定兄弟分房协议,当时因父母有生活能力未书面约定赡养关系,只是口头约定父母可居住在兄弟任何一方至百年。
又因我兄弟两人均于10多年前因考上大学办理了农转非手续,所以现在无法以我兄弟名字在农村取得土地使用权,凭分房协议对我父亲的土地使用证进行分割,除非要等父母百年后进行继承。
2007年3月,因我母亲怀疑我父亲跟邻居A有染,跟A发生争执并打伤A,后我母亲一直在外帮工。A于2007年10月14日A起诉至法院,10月17日法院送达副本由我签收。而我父母也于10月21日正式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上载明: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因房产已分给我兄弟所以也未对房产归属再进行确认。
11月5日法院判决我母亲应赔付A损失5万元,而我母亲无力支付,A扬言要申请执行我兄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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