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和重庆企业的相关规定,现在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下:1、B公司的B1部门成立新的公司,我是否可以要求参加并得到相应的股份;2、我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按照2570元每年进行补偿;3、
更新时间:2007-11-20 19:25:02
问题描述:
我1999年开始就职重庆B公司的一个部门B1部门,B公司属国营局机关A的全子公司,B1部门共有员工40人,其中原A局所谓正式员工6人,长聘3人(我属长聘),短聘31人,现在B1部门改制,B1部门现所有的业务重新成立一个新公司来经营,B公司规定,新公司只能A局所谓正式员工参加,并持相应股分,所以员工买断关系,并进行补偿,局属正式员人按局机关平均工资4500元每年进行补偿,长聘、短聘员工如果少于1810元每月就按B公司2006年平均工资1810元每年进行补偿,如果工资高于1810元,就按实际工资进行补偿,我的工资从2005年起一直就是2570元每月,现在B公司给我的补偿是按2520元每年进行补偿的,因为2570中说我的工龄工资有50元每月(工龄工资不进行补偿),我的所有补偿为:2520*9=22680元。
但我的五金部分,是按1000元每月的标准进行购买的(重庆2006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为19215元),其中住房公积金是从2007年1月开始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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