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的房子产权证是我,但我不能行使所有权,我能根据物权法要回我的房子吗?造成这种情况是他们单位的责任,如补交款,我也没有能力了,那这房子到底是谁的呢?难道只能是外人住着我的房子吗?将来实行物业税
更新时间:2007-11-16 21:20:38
问题描述:
我于1995年参加本厂福利分房,购买了当时居住的住房49平米,(2000年办理了产权证我的名字)。期间丈夫提升职务,他的单位1998年给他一套110平米新住房,福利分房性质的,他的单位让他签订一份分房协议,听说他收了现住户1万余元钱,这钱只是我参加房改购买大部分产权的数额,此人是他们单位职工,(这份协议我一直没有看到,也没有让我签字)让我们搬入新房,我的原住房让丈夫单位职工居住,2002年我们的新房也办理了房产证(丈夫名字)。现在我们有两个房产证,可我想回我的旧房居住,请问,我的旧房子能要回来吗?是否还要补缴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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