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乡政府能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更新时间:2007-11-09 16:02:56
问题描述:
我的房子建于1980年,隔壁房子原属村大队所有。于今年卖于私人拆了准备重新起建。想拆除我家后门的阶梯留作2米的通道通行。我不愿意。这样严重影导至我家人生活进出不便(阶梯是历史以来就有的,并非我临时搭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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