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我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07-11-07 23:15:07
问题描述:
我是一位高位截瘫病人(和桑兰的伤情完全吻合),一九九五年因车祸撞伤。当时车祸的全部责任是我们乘坐的车(大柳塔国税分局),我当时是大柳塔国税分局的职工,我当时是由领导指派出去,完全是工伤。刚开始国税局还支付医疗费用,直至二零零一年,国税机构改革原单位被撤消,并到神木县国税局。而神木县国税局却终止了医疗费用,让我们找榆林市国税局。而我们当时也想通过法律途径彻底解决此事,法院也受理了此事,然而当时榆林市国税局局长,给我们家人捎话有什么事坐下来商量,因此此事被搁。
由于长年累月的卧床,现今我的各种器官开始出现严重衰竭,由此想通过法律途径彻底解决此事。我们也请了律师,律师也收集了有关证据,也有当时时任局长、以及肇事司机的谈话笔录。然而要起诉就要有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就要单位盖章。前不久,家属找了榆林市国税局,而榆林市国税局却让我们找神木县国税局,我们找神木县国税局,神木县国税局说它们要请示榆林市国税局,而榆林市国税局说他们咨询过律师,此事国税局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不予盖章。请问这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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