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1)我是否有权向公司提出补偿?2)如果有权提出补偿,是否可以按照劳动法上规定的,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者无法履行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的
更新时间:2007-11-01 11:31:45
问题描述:
本人在一家台湾股份公司工作,此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贸易行业。因为总公司在台北,所以在张家港并未注册,只是租了一层办公楼, 招了些人。去年上半年总公司在上海注册了一个新公司,现在决定把张家港这一块搬迁至上海,我因为家庭原因所以决定留在张家港,不跟去上海。我在张家港工作了六年半,在公司主要负责现金这一块,公司水电费、电话费、其他人员的差旅费、和其他工厂的一些费用都由我支付。养老保险由我自己缴纳,公司每个月补贴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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