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们同事的这些观点合不合理?是否有相依据?另如果公司将我们前面的工龄买断,那我的工伤赔偿是否也要买断?(因为我如果与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还要补偿我十个月的工伤补偿
更新时间:2007-10-31 10:01:37
问题描述:
我于04年应聘于现在的公司担任某部门主管,底薪是1600元,试用期过后为1900,包吃住,每天上班九个小时,每个月可以轮休三天(员工只能休息一天),当时整个公司都没有人签合同。算一算已经工作了四个年头了。
2006年4月本人发生工伤,经东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
《劳动合同法》马上就要生效,公司也在考虑签合同的事,但我们同事认为,公司应该将我们前面的工龄作个了断,并且将前面的每天多工作一个小时,每个月多工作的5天全部折算成加班费补偿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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