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说:“寄往农村的邮件由乡邮员投递到村委会是正常的,村委会有负责及时转交收件人。村委会将邮件转交收件人的家属是村委会的事情,与邮政无关。”那么邮件受理当日该司的窗口的承诺岂不属儿戏?他们提供给客
更新时间:2007-10-29 20:36:10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7年9月3日在邮政局办理了特快专递,考虑到邮件非常重要机密,所以不惜特地高额保价,经过仔细询问收寄局承诺,一般三日之内,可直接交达收件人家里至收件人手里,可结果违约!截至到2007年9月7日邮件还未妥投,第一次违约。经过几天的等待,邮政网站查询系统投递结果显示:2007年9月9日该邮件本人已经签收,可实际上我的收件人当时不在家正在外地办事,矛盾就因此产生!这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邮件反谴信息非客观真实,第二次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为此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诉,但他们一再声明是邮件于2007-09-09 09:01:00 安庆 ,由本人签收。于是本人又到收寄局办理、要求提供收件人签收情况复印材料,又经过几天的等待!2007年09月18日才拿到件人签收情况复印材料,果然收件人签收情况复印材料上非收件人本人的字迹及签收姓名,第三次欺骗消费者,而且没有按规定留下代领人证件名称、号码和代收关系,没有按相关合法程序投递邮件,本人认为该公司投递员属于疏忽违反失职的表现,严重侵害违反了寄件人的合法利益,立即再次向该司相关部门投诉,要求核实邮件代领人的身份及邮件的具体下落,可他们还不反省自己,却叫我自己去核实,说邮件已经是收件人自己亲自签收(的确该公司的客户邮件查询系统就是记录的是:本人签收)!又经过几天再三理论于2007-9-20 答复道:经了解实际情况,该邮件于9月7日按规定时间投递,并由该村 村长-於金和 代为签收~!并无冒领~!特此答复。(这次他们终于明白邮件并非收件人亲自签收地)可我已经崩溃更加迷惑不解,荒唐,怎么会是 村长代为签收?经过再三鉴定收件人签收情况复印材料上留下的姓名又并非 村长 “於金和”的自己姓名(也非收件人的签字姓名),又就此询问,2007-9-21他们答复道:安庆局现再次详查后答复, 收件人已经收到邮件,您如果还怀疑的话,麻烦您亲自与收件人核实.
截至2007-09-24日本人再次要求该公司确定邮件的具体下落,补缺核实代领人相关的真实合法身份具体资料,以及邮件目前是否安全完好无损。可结果还是令人失望,该公司人员答复:我们再三答复您投递局的核实结果,邮件已经妥投给收件人。关于你的要求已经超出了我们的服务范围,我们无法帮助你,很抱歉!
本人于2007-09-25 11:29:19发布的投诉编号通过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的介入协调,邮政局在2007-10-22 有了初步答复:“用户杨先生9月3日从湖北孝感邮局交寄的ES796101245cn特快专递邮件,9月7日由收件地址所属村长於清元代收,该村长系收件人叔父,村长代收后交邮件收件人之父,其父开拆邮件后将信件销毁。收件人及其父开出证明,证明该邮件已妥收。”
当得知本人邮件已经被我的收件人的父亲销毁后非常吃惊、
而且这次湖北邮政的回复依旧还是并非属实,我的收件人自邮件投寄日起至今一直未在家,湖北邮政的回复是:收件人及其父开出证明,证明该邮件已妥收。(如果信件是我的收件人亲自收到并是收件人的亲笔笔迹开具的证明,那么本人则无话可说)(妥收是:依照寄件人的原始初衷,按时间及时合目的地投递给寄件人 所希望 的收件人)
而且他们制造的证明,部分内容无法识别,收件人的身份证编号也可质疑---生日不对、可以说这次证明属非法无效,如果用身份证,应该提供清晰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收件人笔迹签字签章,
之前,孝感市三里棚邮政支局在受理该特快专递承诺:一般三日之内,可直接交达收件人家里至收件人手里(出于此,本人才可能考虑将邮件谨慎稳妥地交给该快递公司受理!),考虑到邮件特别非常重要而不可复制性,为此本人特地高额保价,就是期望我的收件人能第一时间安全地签收!
按照合同合法程序:如果当时收件人不在家??由于属于加快急件及其邮件的重要性和安全性,应该第一时间按照详情单上留有的应急电话,通知寄件人如何处理,经由寄件人授权同意! 方可,暂时由家属替代保管。
该快递公司给客户的反谴信息自始至终是矛盾荒谬的,误导消费及给消费者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痛苦,
例子:
2007-9-20 答复 “经了解实际情况,该邮件于9月7日按规定时间投递,并由该村 村长-於金和 代为签收~!并无冒领~!”( 第一次说、村长 是 於金和)
此次湖北邮政的答复 “9月7日由收件地址所属村长於清元代收,该村长系收件人叔父,村长代收后交邮件收件人之父,其父开拆邮件后将信件销毁。”(这次村长又换人了,村长-於清元, 客观真实情况 是 收件人四个叔父都不是村长!!他们他妈的都是骗子,,,,)
等等…… ……
信件销毁,为什么 - - 谁来负责任!怎么办、希望该快递公司能够积极妥善地尽快解决追究此问题及其责任!
最后于2007/10/29日该司最终答复道:“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的相关规定:寄往农村的邮件由乡邮员投递到村委会是正常的,村委会有负责及时转交收件人。村委会将邮件转交收件人的家属是村委会的事情,与邮政无关。您的邮件被收件人父亲撕毁属于家庭纠纷,请依靠民法解决。谢谢理解。”
从这次的特快专递受理过程中,作为消费者自始至终,是无法信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递公司给客户的反谴信息自始至终是矛盾荒谬的,而且每个邮政办事点都给人各自为政的痛苦感受,不负责任、违约,损害了寄件人应有的权利,以及由此给寄件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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