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更新时间:2008-05-28 17:50:53
问题描述:
2008年4月30日向我告知与我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我从5月4日开始到5月30日期间不用来公司上班,工资照发。(估计这是提前一个月的预通知金)。但是2008年5月22日我与公司签离职协议书中对经济补偿金产生了争议,故我没有签离职协议书,估计要6月份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假定劳动仲裁委员会2008年7月1日开庭审理。
现在请问3个问题:
1。如果我能够拿到2008年5月的工资和保险的前提下,在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下解除了劳动关系,那公司还会给我一个月的提前预通知金吗?
2。在2008年7月1日开庭审理的前面6月份,我还能够要求公司给我发6月份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吗?还是我只能够要求公司给我发6月份的工资?
3。因为公司在我刚进公司的很长一段时间内(8个月,2005年)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我除了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补交社保外,还可以得到那些赔偿?比如通过社会保险暂行条例,有没有特别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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