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解答为盼!
更新时间:2007-09-23 11:27:01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
我生于1975年8月,1999年参加工作,2004年结婚后,先后两次怀孕均因工作劳累发生自然流产。2006年再次怀孕后,鉴于本人身体状况,医生要求卧床保胎,我三个月的请假(2006年6月—8月)得到了所在单位的关心和许可。
三个月假期结束,正遇上单位搬迁新办公大楼上班,由于上班楼层太高,步行楼梯太困难,而乘坐电梯有再次导致流产的可能,医生建议继续在家休养。为减轻同事的工作负担,我积极向单位申请在新办公大楼底层单设办公室上班,单位在考虑到我实际困难的情况下,给予大力关心并同意我继续请假直到小孩出生。于是到我小孩出生时,我又请了4个月的假,共合计7个月的假期。对于单位的关心和大力支持,我深表感激,但对单位薪酬委员会对我请假期间关于工资待遇所作出的决定,恳请您解答为谢。
我请假的7个月,单位给我的工资待遇是:每月所有福利照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民族地区工作补贴、技术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照发,每月40%的考核工资在年底照发,但是每月60%的考核工资全扣,每月单位从我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由我交现金到单位财务科。我每月的基本工资在扣除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后,实领工资为490.95元,对于每月由我本人要缴纳的1365.19元的住房公积金(每月有60%的考核工资才能保证缴纳自己应交的住房公积金),差额为874.24元。我实领工资还缴不足住房公积金,就更别提基本生活保障了。请问我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应该如何计发?我请假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当月缴纳后工资为负数(负874.24元)是否符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
当我产假满后上班得知,连会上决定给我发40%的绩效也全部取消,我请假期间的待遇,请张律师为我解答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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