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要赔偿小张的朋友误工费?法律是以车辆行驶证来介定车辆使用人的吗?
更新时间:2007-09-14 18:48:01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 2007年3月,我通过当地县人民法院扣留欠我债款的小张的大货车,数日后,小张以车辆是他朋友的,用他朋友的名义起议我,请求赔偿车辆误工费,经法院到<公路规费征稽所>调取的资料显示,实际使用人一直是小张,并非小张朋友的,因此判结小张败诉. 小张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以车辆行驶证是他朋友的名字,并非小张的名字,撤销县人民法院的判结,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请问,我作为被告,要赔偿小张的朋友误工费?法律是以车辆行驶证来介定车辆使用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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