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期是2007年1月份到期的,接管单位也未告知合同已到期,会不会解决我们时,只付我们劳动经济补偿金,可以不支付一次性安置费?
更新时间:2007-09-12 08:01:07
问题描述:
我于1984年以第一批劳动合同制工人入职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5年),五年后再次签订合同后时,说是10年,但后期一直没有音讯。未曾想到单位却逐步走向破产的边缘,接管单位进入后,通过人事部整理合同,不经意间发现我们同时入职的员工有2007年1月份到期的、2007年12月份到期的,还有一个为2070年到期的,经询问我们人事部的同事,劳动合同截止日是谁填写的时,她讲是人事部。我们个人手中这么多年从未收到过与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面临企业破产,接管单位会不会依次为借口,在处理我们这90多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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