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于州政府之间无劳动合同关系,应驳回起诉2、宾馆改制是州政府组织下进行的,州人事局批准原告退职无法律依据,存在过错,州政府对改制过程中遗留的问题有义务承担,州政府是适格的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
更新时间:2007-09-09 21:36:57
问题描述:
原告系某宾馆职工(上级单位为州政府),90年因公致伤,98年宾馆伪造原告退职申请,经州人事局文件批准原告退职,2006年该宾馆改制,原告于07年提起诉讼,要求州政府撤销退职文件,补缴养老金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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