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情该怎么处理?现工作单位给我一个期限,在24人之前将证明交上就录用我,但是宾馆这边的态度也很强硬,我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现有的工作呢?
更新时间:2007-08-23 19:51:08
问题描述:
我于2007/07/2进此单位做客房服务员,在进此单位时按规定交了200服装押金和一张身份证复印件4张一寸相片,并收取了押金条和2套工作服,直至2007/08/21日辞职.工作期间未签署劳动合同,离职时经理将工资发放给我,另外发放押金200,随即将押金条收回,我将2套工作服交还.此时我已另外找到一份工作,现单位要求我出示前工作的离职证明,我多次返回宾馆办公室请求上层领导开据证明,而上面的答复是"你来我们宾馆上班的时候没有签合同,我们这里不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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