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们这种情况,手里有购房意向书、开发商打给我们的房款收据、另外还有石家庄一套对此件事情的报道,是不是有足够的证据对开发商提起诉讼,如果可以的话,我们会得到什么赔偿吗?敬侯您的解答,谢谢!
更新时间:2007-08-25 14:19:13
问题描述:
我于07年2月4日交定金购买天然城2期34号期房一套,根据开发商要求于2月5日交首付款及天然气集资款,总计交纳9万多,开发商承诺所出售房屋为商品房(购房意向书上也写了),将于5、6月份左右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贷款手续。但是到8月份的时候,36号楼业主先接到开发商通知去签合同,结果根本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一种房产买卖契约,而且备注里说明本契约只适用于存量房买卖,面对四栋楼600多户业主的质问,开发商承认这四栋楼的土地为国有划拨,根本不能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他们出示是房屋预告登记证。开发商当初打着商品房的名义卖房给我们,并没有给我们讲明土地性质。现在真相揭开,开发商说我们不满意的话可以退房,只能是退还已交款,没有任何补偿,但是房款已交将近7个月了,利息是小,但是7个月以来石家庄商品房均价上涨近30%,这部分损失,我们哪里承受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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