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拿回自己在两间公司的合法补偿利益?
更新时间:2007-09-06 22:56:48
问题描述:
邓律师,您好:
2005年9月我和A公司签定劳动合同,2006年初又续签一年合同到06年底到期。在2006年底的时候公司老板用家人的名义注册了一间子公司,即B公司,之后将我们一部分员工划到B公司的名下,要我们签定B公司的2007年合同(实际上还是帮A公司干活,AB公司实际的老板都是一个人),不签就等于是自动离职,这样的情况下大家都只好签了。
现在我听说公司打算要炒我(还没通知),之前同事的经验告诉我公司只会赔我一个月的工资,我想请问下:
1、是不是在公司书面通知我后三十日内叫我离开我都可以拿代通知金?口头通知都不算
2、我现在除了代通知金外还能拿多少个月的赔偿金?(公司之前“处理”其他员工都以B公司合同时间为准,不承认他们在A公司的工作,所以只多给他们一个月赔偿金;我现在还是打着A公司的名义和客户谈工作的,B公司只是财务的一个障眼法,只有在每月发工资的时候才用到:即工资条上写了我的工资被分成两半,A公司出一半,B公司出一半)
3、公司如果说我非要争取在A公司的赔偿金的话,就要以A公司名义告我违反合同帮B公司工作(我和A公司在2007年1月签定了劳动竞业合同),他能告到我吗?
4、我没有和A公司续签07年的劳动合同,这份竞业合同也是在07年1月和A公司签的,那时我应该已经不算A公司员工了,这样的合同有效吗?还是说可以凭这份竞业合同来证明我在07年和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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