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拿回我原来的东西,如果他把我的东西都扔了,我可否让他经济赔偿,那四万块钱当时没有让他打欠条,只是在离婚协议书上写的,能否要回么?谢谢!
更新时间:2007-08-17 16:49:09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2006年10月份离婚,当时我前夫把家里八万块钱占为已有,因为当时我没心眼,为了能和他离,他让我把现金取给他就离,我就取给他了,后来他不承认说我把钱拿走了,所有的证据都对我不利,上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时,他不同意就判不离,后来他多次求我回去,也承认钱是他拿的,他在这期间买了车,后来一直拖着,他没办法,去民政局协议了,但协议上写谁的物品归谁,为了能离什么家电之类的我都不要,他两年之内给我四万块钱,可是我现在想拿回原来放在他那里的证件,衣服之类的东西,他都不让我拿,找单位的领导调解,也根本没有解决,有点欺负人,我后来结婚了,最近就要生宝宝了,我想请问一下,这样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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