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婚姻法既然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婚后共同财产(没说一定要公证),那我们只要约定就可以了,也不用去变更房屋产权.省了时间也省了钱.不知这样以后万一发生婚姻变故时我的权益能否保证,能否拥
更新时间:2007-08-24 10:29:05
问题描述: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我现在住的房子是老公在婚前买的,但首付我出的多,而且余下的贷款也是婚后共同还贷.但按<婚姻法>的规定,房子属于我老公的婚前财产.但婚姻法同时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没说非要公证)其为共同财产.我现在想变更登记,即所有权人由一人变为两人(我老公完全同意,当初就是他大意未写我的名字).但我咨询房产部门他们说要办赠与公证或约定公证,这样的话我就多支出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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