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上海市,医疗行为侵权导致生命的伤害是否可以追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2作为医疗纠纷的专家律师,您对案件有那些建议?请多指教!
更新时间:2007-08-05 01:02:32
问题描述:
6月10日下午,根据5月底医患双方决定的诊疗方案。作进一步确诊和认定,6月14日下午医患双方做了最后的签约认可,被认定的诊疗方案是“血管造影穿刺活检+脾部分栓塞”一次手术解决两个问题。手术医师王主任,手术时间6月16日。患者病情“脾肿大2指,脾功能亢进,血三条下降,有凝血障碍,有出血斑点”。院方在手术时,即改变了方案,做了“经皮穿刺手术”家属在事前却一无所知,也将手术医师改换为张主任。
医方在违法违规情况下,又选择了医学科学“禁忌”的手术方案,直接导致生命被侵害,手术中又违规操作,使用粗针,并超出规定多取3倍以上组织。更不应轻视术后的危险性,缺少必要的术后观察,(按规定应观察1-2小时)没做任何风险防范措施,护理工作也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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